1.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属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2019年12月31日前在长沙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3.截止至申报日当天,企业无失信记录。企业须在申报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4.2020年1-6月的新增贷款,均可在此次申报,但第一批次已申报且公示贴息金额超过50万元的企业不再申报此次贴息,第一批次申报过的贷款不予受理。
二、申报范围
1.贷款合同必须在2020年1月1日之后签订。其他时期签订合同的贷款不纳入贴息范围;
2.贷款资金须在2020年1月1日到6月30日;
3.贷款为申报企业的新增贷款。存量贷款续贷的不纳入申报范围,但办理续贷后贷款金额的增加部分可以纳入申报范围;
4.贷款须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长营业机构发放,外地营业机构发放的贷款不纳入申报范围;
5.贷款的借款人须为申报企业,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管等的贷款不纳入申报范围;
6.银行承兑汇票、民间借贷、委托贷款、财务公司贷款等形式的授信不纳入申报范围;
7.国家禁止类、限制类行业贷款及房地产业贷款不纳入申报范围(详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8.同一笔贷款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适用各级同类政策,企业就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同类贴息政策。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贷款不适用本政策。严禁企业多头申报,严禁企业套取骗取贷款贴息资金。
三、贴息标准
1.按贷款金额的2%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金额按贷款期限折算,贷款期限1年或1年以上的,按贷款本金计算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贷款本金×贷款期限月数/12计算贷款金额;贷款期限非整月的,按贷款本金×贷款期限天数/365计算贷款金额;
2.贷款随借随还或有提前还款条款的,按贷款本金×贷款截至6月30日存续天数/365计算贷款金额;
3.企业每笔贷款的贴息金额加总,总贴息额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核算;
4.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由市本级与长沙高新区、区县(市)按照1:1的比例分担。市本级、长沙高新区、各区县(市)分别负责贴息资金各自分担部分的筹集和拨付。
四、主管部门
长沙市工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