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管理规范、依法纳税、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和集成能力,所申报产品为本地区生产。
(二)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属于区内首次研制,申报产品技术成熟度高,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工艺和装备体系,形成了产品标准,市场前景较好,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先进水平。
(三)产品知识产权明晰,申请单位拥有核心技术,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四)产品性能可靠,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能参数检测(经核实,无相应检验检测机构的,以产品合格证和用户使用报告为准)。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五)首批次新材料价值在1万元/吨以上。
(六)产品研制完成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二.政策优惠
公示无异议后,发布认定文件(认定证书)。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可作为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的依据。
三.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贺攀首,联系电话:0471-4825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