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推荐

在2021年1月1日后规划建设的衡阳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投资建设的重大物流工程、重点物流项目、重要物流信息平台以及大型物流园区(平合)、物流龙头企业,在衡阳市范围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对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重点物流园区(产业集聚区重点物流企业、重点物流项目符合投资方向的银行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同一企业(项目)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及重点物流园区(产业集聚区)内新建成的标准仓储设施,单个库区仓储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验收合格后,按照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但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租货国家物流枢纽、综合型物流园区仓储用房面积达500平米以上的,签订租赁合同3年以上且按期支付租金的物流企业,按照7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年租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对列入市级以上重大项目的新上综合物流园区项目或新引进设立物流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区域分拨中心,按在衡阳实际投入项目资金超过2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
(四)对2020年以来首次评定为省级、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或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
(五)对2020首次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升级差奖励。对获评全国零担运输及多式联运前100强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六)对大型物流企业、综合型供应商当年大批量购置(10台及以上)的20吨以上的营运货车,按购车费用的10%予以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物流企业购买使用新能源标准化物流专用车辆,按享受国家规定补贴后实际购车金额的30%给予奖励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对物流企业标准托盘使用率高于80%的,按托盘租金总额30%给予年度补助,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八)投资建设资源共享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成并实际投入使用的企业(或单位),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对物流配送、电商快递分拨企业引进集配货一体化系统、智慧仓储管理系统、自动化分拣系统、无人搬运系统等高新物流技术应用,按总投资额20%给予奖励补贴,但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十)对2016年以来首次获评全国“网络货运”骨干品牌企业等称号的,奖励30万元;取得网络货运许可的无车承运部级试点企业按20万元/家的标准奖励;取得网络货运许可的无车承运省级试点企业按10万元/家的标准奖补;同时满足前三项条件,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
(十一)对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经年度考核合格,且综合监测评估排名进入全国前30名的,年度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进入全省综合监测评估排名前5名的,年度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
(十二)对集装箱到发量排名全省前三的物流企业,给予每标箱30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十三)对在城市配送末端设立带冷藏功能的智能快件箱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不超过总投资额20%比例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四)对注册地在衡阳且首次获评的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50万元,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
(十五)对首次评为湖南省冷链物流20强和全国冷链物流100强的冷链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
三、主管部门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