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主体要求
贵州省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科技创新服务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和技术成果,订立相关技术合同并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在履行期且未执行完毕的,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发放科技创新券。
其中,“相关技术合同”指2019年1月1日以来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合同的订立及认定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执行。
(二)订立技术合同的单位和机构
1、与申请企业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单位包括: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含改制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省内外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省内高新技术企业。
2、与申请企业订立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单位包括:上述单位和机构;科研人员牵头领办、参与创办或作为技术负责人的在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3、申请企业和订立技术合同的企业之间不能存在《公司法》规定的关联关系。
4、同一申请企业年度科技创新券发放项目数不超过2个。
二、发放额度
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科技创新券发放额度不超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交易额度的50%,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订立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科技创新券发放额度不超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交易额的40%,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三、主管部门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