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二、政策扶持
(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主管部门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 周乐瑶 雷林
联系电话:028-68107842 028-68107837
联系地址:四川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24号114室)